30 下列何者無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
(A)精神病患
(B)植物人
(C)公司
(D)獨資商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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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8), B(157), C(34), D(408), E(0) #309550

詳解 (共 4 筆)

#330763
按最高法院44年台上第271號判例意旨,獨資經營之商號,既非法人,又非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故獨資商號並無當事人能力。
所謂「非法人團體」,必須由多數人所組成,並須有一定之組織、名稱、目的、事務所或營業所、獨立之財產及設有對外代表團體之管理人或代表人,始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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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376
第 40 條
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
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有當事人能力。
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
中央或地方機關,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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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374

當事人能力 1.指於民事訴訟程序得以自己名義,為確定私權之請求或為其相對人之能力,即一般得為民事訴訟當事人而起訴或被訴之能力。 相當於私法之權利能力概念(也可稱為訴訟法上之權利能力),但範圍較權利能力為大(因為非法人團體仍有當事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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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91381

無權利能力,原則上無當事人能力,也就是不得於民事訴訟為原告或被告。但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非法人之團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有當事人能力」。實務認為合夥屬於「非法人團體」,所以可以為民事訴訟之原告或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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