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違反採購法第6條第1項公平合理原則:
(A)廠商履約期間因機關提前使用目的,採 部分驗收,並於部分驗收後將相關之履約保證金部分發還;
(B)機關無法順利取得廠商履約所需土地,通知廠商暫停履約,並暫時發還履約保證金;
(C)公開招標後履約期間因廠商財務困難,作契約變 更,增列給付預付款,契約價金不變;
(D)道路工程得標廠商因法定工時縮短,要求延長工期,機關 認為部分有理由,同意廠商之部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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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12), C(162), D(10), E(0) #174093

詳解 (共 3 筆)

#6070639
「增列給付預付款」影響投標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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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91768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機關辦理採購,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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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1942
請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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