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31 日第 2 條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下簡稱機構)專業人員,其定義如下:一、托育人員:指於托嬰中心、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教育及保育之人員。二、早期療育教保人員、早期療育助理教保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提供發展遲緩兒童教育及保育之人員。三、保育人員、助理保育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兒童生活照顧及輔導之人員。四、生活輔導人員、助理生活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提供少年生活輔導之人員。五、心理輔導人員:指於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少年及其家庭諮詢輔導之人員。六、社會工作人員:指於早期療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及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提供兒童及少年入出院、訪視調查、資源整合等社會工作之人員。七、主管人員:指於機構綜理業務之人員。
下列何者非「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所指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