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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執掌之固有事務?
(A)督促程序
(B)拍賣抵押物
(C)公證事件
(D)調解


答案:C
難度: 困難
最佳解!
Sherry Chang 高三上 (2012/11/01)
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第一項第一款)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項第二款.....看完整詳解
6F
Jamie 高三下 (2016/03/11)

非訟事件法  72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7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公職◆法院組織法-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C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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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C

(A)(B)依民訴第240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C)依民訴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須先經法院核定

(D)依民訴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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