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執掌之固有事務?
(A)督促程序
(B)拍賣抵押物
(C)公證事件
(D)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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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 B(333), C(863), D(685), E(0) #376800

詳解 (共 8 筆)

#475871
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
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
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第一項第一款)
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項第二款)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第一項第三款)
4、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第一項第四款)
5、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第二項)
6、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後,關於債務清理程序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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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63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
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
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C

(A)(B)依民訴第240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C)依民訴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須先經法院核定

(D)依民訴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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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2430

非訟事件法  72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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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9661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公職◆法院組織法- 97 -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C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辦理第一項各款事件之範圍及日期,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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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1108

請問 Sherry Chang <6、法院裁定開始債務清理程序後,關於債務清理程序之進行>的出處來源,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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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428

第二章  民事非訟事件  第三節  出版、拍賣及證書保存事件第67條(再出新版事件之管轄法院)
  民法第五百十八條第二項所定聲請再出新版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68條(許可出版契約繼續之聲請及管轄法院)
  民法第五百二十七條第二項所定許可繼續出版契約關係之聲請,得由出版權授與人或其繼承人、法定代理人或出版人為之。 
  前項聲請事件,由出版人營業所所在地或住所地之法院管轄。第69條(拍賣之證明機關)
  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所定之證明,由應變賣地公證人、警察機關、商業團體或自治機關為之。第70條(共有物分割後共有物證書之保存事件)
  民法第八百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證書保存人之指定事件,由共有物分割地之法院管轄。 
  法院於裁定前,應訊問共有人。 
  指定事件之程序費用,由分割人共同負擔之。第71條(其他共有財產權證書之保存事件)
  前條之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財產權,由數人共有或公同共有者準用之。第72條(抵押物拍賣事件之管轄法院)
  民法所定抵押權人、質權人、留置權人及依其他法律所定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由拍賣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相關書狀】書狀連結1;書狀連結2第73條(擔保債權發生爭執之拍賣)
  法定抵押權人或未經登記之擔保物權人聲請拍賣擔保物事件,如債務人就擔保物權所擔保債權之發生或其範圍有爭執時,法院僅得就無爭執部分裁定准許拍賣之。 
  法院於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74條(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
  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法院於裁定前,就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應使債務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第74條之1(爭執部分之曉諭及訴訟相關規定之準用)
  第七十二條所定事件程序,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法院應曉諭其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前項情形,關係人提起訴訟者,準用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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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4467
沒有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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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9429
3、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第一項第三款)  

應該是這裡面的 拍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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