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執掌之固有事務? (A)督促程序 (B)拍賣抵押物 ..-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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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rry Chang 高三上 (2012/11/01)
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七條之二規定,司法事務官執掌之事項如下1、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第一項第一款)2、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第一項第二款.....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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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公職◆法院組織法- 97 年 - 9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第二次司法人員考試試題五等 答案:C 法院組織法第17條之2(司法事務官辦理事務)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 查看完整內容 |
8F Jamie 高三下 (2016/06/29)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104 年 - 104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五等-法學大意#24736答案:C (A)(B)依民訴第240條規定,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由其所屬法院裁定。 (C)依民訴第240-3條規定,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並無須先經法院核定。 (D)依民訴第240-4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