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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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982), C(3758), D(1722), E(0) #923749

詳解 (共 10 筆)

#1136280
第 240-3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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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4913


第 240 條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A)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B),由其所 屬法院裁定


第 240-3 條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C)→無須經法院核定後


第 240-4 條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D)。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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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1958
(A)(B)依民法第240條規定,法院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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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871

司法事務官是辦理全部非訟事件,

還是只是大部分,有些也是屬於法官辦理?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

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

感謝Sid摩友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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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17

整理如下:

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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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46
19.
下列何者非「司法事務官」執掌之固有事務? 
(A)督促程序 
(B)拍賣抵押物 
(C)公證事件 
(D)調解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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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43
5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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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50
21.
9 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於處分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B)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C)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D)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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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166

正解是寫在民事訴訟法喔 ,非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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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0336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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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23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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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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