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下列有關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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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9), B(982), C(3758), D(1722), E(0) #923749
統計: A(329), B(982), C(3758), D(1722), E(0) #923749
詳解 (共 10 筆)
#2454913
| 法院書記官所為之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A) 對於法院書記官之處分,得於送達後或受通知後十日內提出異議(B),由其所 屬法院裁定 |
| 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
(C)→無須經法院核定後
|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D)。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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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7871
司法事務官是辦理全部非訟事件,
還是只是大部分,有些也是屬於法官辦理?
司法事務官辦理下列事務:一、返還擔保金事件、調解程序事件、督促程序事件、保全程序事件、公 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拘提、管收以外之強制執行事件。
三、非訟事件法及其他法律所定之非訟事件。
四、其他法律所定之事務。 司法事務官得承法官之命,彙整起訴及答辯要旨,分析卷證資料,整理事 實及法律疑義,並製作報告書
司法事務官:
具律師執業資格者,擔任司法事務官期間,計入其律師執業年資感謝Sid摩友提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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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3517
整理如下:
法院書記官與司法事務官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應依送達或其他方法通知關係人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B)對於法院書記官所為處分,得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條)
(C)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處分,經法院核定後,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240-3條)
(D)當事人對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原則上得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訴訟法第240-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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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43
5 下列之敘述何者為錯誤?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A)司法事務官辦理返還擔保金事件、督促程序事件
(B)司法事務官辦理保全程序事件、公示催告程序裁定事件
(C)司法事務官辦理拘提、管收之強制執行事件
(D)司法事務官辦理非訟事件法所定之非訟事件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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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650
| 21. 9 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於處分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B)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C)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D)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答案: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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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84166
正解是寫在民事訴訟法喔 ,非民法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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