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者不是審判長的權責?
(A)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B)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C)參與辯論人,如以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就其異議為裁定
(D)定言詞辯論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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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0), B(766), C(5048), D(1079), E(0) #934777
統計: A(700), B(766), C(5048), D(1079), E(0) #934777
詳解 (共 10 筆)
#1155710
(C)
第201條(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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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013
這裡的法院應該是指合議制的 就是由陪席法官 受命法官 審判長 3人合議做裁定
所以不是單單由審判長做裁定 這是我看上面討論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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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484
民事訴訟法
第 198條 審判長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並宣示法院之裁判。 審判長對於不從其命 者,得禁止發言。 言詞辯論須續行者,審判長應速定其期日。
第 199 條 審判長應注意令當事人就訴訟關係之事實及法律為適當完全之辯論。 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 為其他必要之聲明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 敘明或補充之。 陪席法官告明審判長後,得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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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3787
第201條(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參與辯論人,對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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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0502
所以C的意思是開合議庭來裁定(合議庭才可以代表法院,而不是審判長一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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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40002
民事訴訟程序中,下列何者不是審判長的權責?C
(A)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
(B)開閉及指揮言詞辯論
(C)參與辯論人,如以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就其異議為裁定
-〉X,
法院裁定
,非審判長裁定。
(D)定言詞辯論期日
民事訴訟法第201條(對審判長指揮訴訟提出異議之裁定)
參與辯論人,如以審判長關於指揮訴訟之裁定,或審判長及陪席法官之發問或曉諭為違法而提出異議者,法院應就其異議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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