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原告將應由行政法院審理的訴訟事件,誤向普通法院的民事庭起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普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起訴
(B)普通法院應諭知原告另行向行政法院起訴
(C)普通法院應以職權裁定移送於行政法院
(D)普通法院應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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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 B(877), C(6773), D(90), E(0) #934779
統計: A(714), B(877), C(6773), D(90), E(0) #934779
詳解 (共 6 筆)
#1201419
民事訴訟法(民國104年07月01日)
第 28 條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之合意管轄,如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依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成立,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他造於為本案之言詞辯論前,得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移送訴訟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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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207
嗯,應該是3F說的 第三十一條之二(訴訟權限) 才對。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之二: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一條之二:
普通法院認其有受理訴訟權限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之羈束。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
當事人就普通法院有無受理訴訟權限有爭執者,普通法院應先為裁定。
前項裁定,得為抗告。
普通法院為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於第二項之情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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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060
同意2F 查了一下,是不是用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之2第2項
普通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
權限之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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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53313
如果是支付命令的告錯法院會駁回你,你要自行向正確法院起訴
其他題目只要送錯就算是行政法院.民事感覺不同性質都可以職權裁定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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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3216
想請教一下,題目所言「行政法院審理的訴訟事件,誤向普通法院的民事庭起訴」,這不是審判權的問題嗎?為什麼是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無管轄權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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