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 下列何者,非原告於通常訴訟程序之起訴狀中應記載之事項?
(A)訴訟標的
(B)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C)請求權之個別構成要件事實
(D)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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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1571), C(5679), D(438), E(0) #934778

詳解 (共 5 筆)

#1187423
訴訟三要素:
當事人
訴訟標的
訴訟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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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0651
民事訴訟法244條: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
(共 7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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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3737

29 下列何者不是民事起訴狀的必要記載事項? 
(A)訴訟標的 
(B)當事人 
(C)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D)因定法院管轄所必要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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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110
這題依考題之前後體系解釋(?!)仍應為民事訴訟法,不要想成是行政訴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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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5182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訴狀內宜記載因定法院管轄及其適用程序所必要之事項。

原告準備言詞辯論之書狀,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

二、證明應證事實所用之證據。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

三、對他造主張之事實及證據為承認與否之陳述;如有爭執,其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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