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受訴法院法官於下列何種情形,無庸自行迴避?
(A)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更審前裁判
(B)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
(C)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當事人之家屬
(D)法官之未婚妻,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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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919), B(510), C(317), D(987), E(0) #923750
統計: A(4919), B(510), C(317), D(987), E(0) #923750
詳解 (共 10 筆)
#1136880
民訴法§32: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者。→(D)
二、法官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八親等內之血親或五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親屬關係者。
三、法官或其配偶、前配偶或未婚配偶,就該訴訟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共同義務人或償還義務人之關係者。
四、法官現為或曾為該訴訟事件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家長、家屬者。→(C)
五、法官於該訴訟事件,現為或曾為當事人之訴訟代理人或輔佐人者。→(B)
六、法官於該訴訟事件,曾為證人或鑑定人者。
七、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或仲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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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4201
有參與過前審才要迴避
絕不是更審!!!!!!XXXX沒有更審喔~~~~~~~~萬年考古題
前審前審 錯一個字都不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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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114
最高法院覺得上訴有理由,就會發回原下級審判法院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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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8430
箭頭向上才要迴避。
發回更審==>箭頭向下,不用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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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4570
更審是指對「未確定之判決」提起上訴的一般救濟程序,也就是下級法院之判決遭到上級法院(最高法院或高等法院)廢棄或撤銷判決,發回原下級法院,重新審判之程序。若上級法院將原判決廢棄或撤銷後,自行作出判決,則不會再發回更審,但這種情況較為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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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7311
我發現今年錄事考了三題法官迴避,民訴(2)考了一題,刑訴(41)考了一題,法學大意(32)也考了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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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333
更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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