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關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終局處分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於處分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B)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有理由時,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C)司法事務官認為異議無理由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D)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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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0), B(236), C(190), D(1799), E(0) #139215

詳解 (共 10 筆)

#890449
(A)當事人得於處分送達後20日內,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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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272
§240-4  司事官處理之終局處分  得用書面於處分送達後10日內向司事官提異議
§518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  20日後提異議者  法院應裁定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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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087


第 240-4 條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 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第 518 條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
第 519 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 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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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3289
(A)當事人得於處分送達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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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25
 (D)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 已經可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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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8432
第 六 節之一 司法事務官之處理程序
第 240-1 條本法所定事件,依法律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者,除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節 之規定。
第 240-2 條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作成之文書,其名稱及應記載事項各依有關法律之規 定。 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由司法事務官簽名,並蓋法院印。 司法事務官在地方法院簡易庭處理事件時,前項文書之正本或節本得僅蓋 簡易庭關防。
第 240-3 條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處分,與法院所為者有同一之效力。
第 240-4 條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之異議仍適用第五百十八條及第五百十九條之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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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6524

【立法/修正理由】 
  一、支付命令事件已移由司法事務官處理,債務人對支付命令異議如逾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八條之二十日期間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例如無異議權人聲明異議,或書狀不合程式、異議未經合法代理,經命補正而未補正等),仍應由司法事務官作成第一次處分。當事人如對司法事務官駁回異議之處分不服者,得聲明異議以為救濟,爰修正第一項。 
  二、原條文第二項至第四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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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930
第 240-4 條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 第五百十八條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 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 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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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3459

240-4 有修正 (10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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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196

  PS: 240條之4異議之提出及處理)

  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但支付命令經異議者,除有第五百十八所定或其他不合法之情形,由司法事務官駁回外,仍適用第五百十九條規定。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

  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前項裁定,應敘明理由,並送達於當事人。

 

518條(逾期異議之駁回) 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519條(異議之效力)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於異議範圍內失其效力,以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或聲請調解。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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