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一公司取得他公司經營權之方式? (A)合併 (B)聯合..-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Wanchen Hsieh 高二下 (2013/02/08)
聯合行為乃公平交易法所明文禁止之行為。 而按「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與有競爭關係之他事業共同決定商品或服務之價格,或限制數量、技術、產品、設備、交易對象、交易地區等,相互約束事業活動之行為而言。.....看完整詳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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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2i2l3l3 大四上 (2023/03/06)
所謂「收購」,即「資產收購」或「股份收購」;前者指收購公司僅對於被收購公司某一部分營業或資產有興趣,而與被收購公司訂立「資產收購契約」,受讓該部分之營業或資產,對被收購公司其他對外之權利義務不概括承受;後者指收購公司針對標的公司股東持股進行收購,以取得標的公司之經營權。
所謂「合併」,係指兩家或兩家以上之公司,訂立「合併契約」,依《公司法》之規定,免經清算程序,歸併成一個法律主體,其原有之一家以上公司歸於消滅,而消滅公司法律上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學理上就公司「合併」有「新設合併」與「吸收合併」之分
出處:http://www.law119.com.tw/newdesign/compfinance/docview.asp?idno=3408&ktop=%A5%F8%B7%7E%A8%D6%C1%CA%AAk%AB%DF&keywords=&knam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