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刑法上之公務員? (A) 農田水利會會長 (B) 台電公司之承辦採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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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唐 大三上 (2018/01/08)
盧妍蓁 國三上 (2016/03/11) *刑法第10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1.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身分公務員2.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職權公務員(=授權公務員)3.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委託公務員(一)身分公務員此類公務員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其等依法代表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具有「法定職務權限」,在考試時,這類公務員的認定通常不會有太大的問題。(二)授權公務員此類公務員,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令任用之成員,但是其等從事法定之公共...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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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Ya Hui Chang 高三下 (2014/11/18)
現行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規定,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為公務員,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立法理由說明: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的公立學校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的「授權公務員」。因學者及偵查、審判機關對於公立大學教授執行國科會等機構委託或補助研究經費採購器材時的法律地位如何?頗多爭論;且本件二審檢察官對於原判決適用貪污治罪條例的法條,也有不同意見,與被告林昭任、林華經、趙慶寬(後2人係廠商)等均提起上訴。為使「授權公務員」的定義明確化,被告林昭任的選任辯護人請求開庭行言詞辯論,經合議庭評議後,認為有就「授權公務員」的重大法律爭議等事項加以查明的必要,故先開庭行準...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