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10 條所謂之公務員?
(A)最高行政法院法官
(B)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
(C)臺北市政府僱用之清潔人員
(D)署立醫院會計室主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71), B(116), C(6783), D(424), E(0) #235625
統計: A(171), B(116), C(6783), D(424), E(0) #235625
詳解 (共 10 筆)
#485744
這一題還蠻深的,大部分人大多背背答案,就我所知跟大家分享,有錯請更正
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身分公務員:
key word>依法令、有所屬機關、有法定職務
法官→法官法、法院、在編制表內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局長→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在編制表內
署立醫院會計室主任→行政院衛生署所屬醫院組織準則、行政院衛生署、在編制表內
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授權公務員:
key word>依法令、有法定職務(但非行政機關)
例如,農會會長、專任職員→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
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委託公務員:
key word>機關依法委託、權限有關(但無法定職務權限)
這就是我們所知道的,行政委託,但限縮在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
至於臺北市政府僱用之清潔人員,雖然從事公共事務,但非依法令(法規命令),頂多是規定在行政規則裡,非編制內人員,所以非本條所稱公務員
154
2
#211970
| 第 10 條 | 稱以上、以下、以內者,俱連本數或本刑計算。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 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 之公共事務者。 |
29
0
#256608
非刑法所謂之公務員===>臺北市政府僱用之清潔人員
17
2
#3579565
截錄 : 刑法第10條 公務員之認定: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非字第338號刑事判決要旨
身分公務員。
所稱「依法令」係指依法律與命令而言,包括行政程序法第150條之法規命令與159條之行政規則在內;此類公務員之任用方式,或依考試、或經選舉、聘用、派用、僱用,均所不論;亦不論其係專職或兼職、長期性或臨時性、職位高低,只須有法令之任用依據即可。
所謂「法定」職務權限,亦包含依法律與以行政命令所定之職務在內。依法律者,如組織條例、組織通則;以行政命令者,如組織規程、處務規程、業務管理規則、機關其他之內部行政規章等固無庸論,即機關長官基於內部事務分配而為之職務命令,亦屬之。再者,凡為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事務均為其「法定職務權限」,並不以涉及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即無關公權力之公行政作用及其他私經濟行為,亦均包括在內。至機關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之人員,如清潔工、保全員、水電維修技工,因僅從事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而不具有對外直接履行公共行政任務之功能,縱依法令服務於上開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則非本條款所稱之身分公務員。「基隆市殯葬管理所」(下稱基隆殯葬所)依據行政院頒布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僱用之約僱人員;「基隆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下稱臨時人員僱用管理要點)僱用之臨時人員,同負責遺體火化及撿骨等工作。「擔任遺體火化、撿骨」等職務,均直接履行基隆殯葬所協助人民處理喪葬事宜之公共任務,並非內部單純提供機械性、肉體性勞務等間接性、附屬性之輔助行為。論斷其等均屬身分公務員。
所以不能單僅以約聘雇 來判斷 是否為刑法公務員 ;還要判斷上述黃色 標註的部分。
14
0
#875215
關鍵在於是否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
10
0
#1605906
行政機關 [依法] 約聘人員具公務員身分,在其承辦業務範圍內均屬於其[法定職務權限],
9
0
#326920
雇用之清潔人員不是從事公共事務嗎?
4
1
#484427
清潔人員不是也是從事公共事務嗎?
4
1
#605174
驚~小璇璇 !XD
4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