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最新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法第 1 條第 2 項規定之保險事故,下列何者不屬之?
(A)疾病
(B)生育
(C)傷害
(D)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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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 B(416), C(216), D(1464), E(0) #235629
統計: A(54), B(416), C(216), D(1464), E(0) #235629
詳解 (共 5 筆)
#696239
重新整理保險事故給付項目
健保 疾病 傷害 生育 口訣:極傷身(疾傷生)
勞保普通事故 生育 老年 傷病 死亡 失能 口訣:生老病死 失能
勞保職業事故 醫療 傷病 死亡 失能 口訣:醫病死 失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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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663
健保 生育 疾病 傷害 口訣:極傷身(疾傷生)
勞保普通事故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 死亡 順口:生傷失老死
勞保職業事故 醫療 傷病 失能 死亡 口訣:醫師死傷(醫失死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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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5120
勞保普通事故 老年 失能 生育 傷病 死亡 口訣:老失生病死(老師生病死)
勞保職業事故 醫療 失能 傷病 死亡 口訣:醫失病死(醫師病死)
健保 疾病 傷害 生育 口訣:疾傷生(極傷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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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969
| 第 1 條 | 為增進全體國民健康,辦理全民健康保險(以下稱本保險),以提供醫療 服務,特制定本法。 本保險為強制性之社會保險,於保險對象在保險有效期間,發生疾病、傷 害、生育事故時,依本法規定給與保險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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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442
健保 生育 疾病 傷害
勞保普通事故 生育 傷病 失能 老年 死亡
勞保職業事故 醫療 傷病 失能 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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