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至遲於 24 小時內移送」之時限,應計入下列何項時間?
(A)因交通障礙所致之時間
(B)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時間
(C)在途解送時間
(D)在途解送之不必要遲延所致之時間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1), B(577), C(858), D(2225), E(0) #235638
統計: A(161), B(577), C(858), D(2225), E(0) #235638
詳解 (共 4 筆)
#1375110
不必要
16
3
#5059022
-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所定「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之時限,不包括因交通障礙,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所生不得已之遲滯,以及在途解送等時間在內。惟其間不得有不必要之遲延,亦不適用訴訟法上關於扣除在途期間之規定。 憲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法院審問。」旨在保障人民身體之自由,時限至為嚴格。
惟事實上有因必要之途程需有在途時間,或因交通障礙及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發生不得已之遲滯者。如不問任何情形,必須將此等時間一併計入二十四小時之範圍,既為事實所不能,當非制憲之本旨。自應解為均不包括於該項時限之內。
11
0
#6010387
提審24小時不包含不可抗力所導致的時間延遲滯。 如:交通阻礙、在途解送時間⋯
2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