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總統副總統選舉設立競選辦事處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
(B)同一組候選人設立競選辦事處二所以上者,主辦事處應以候選人為負責人
(C)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學校
(D)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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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869), C(58), D(3806), E(1) #235640
統計: A(57), B(869), C(58), D(3806), E(1) #235640
詳解 (共 5 筆)
#211958
| 第 42 條 | 同一組候選人於競選活動期間,得設立競選辦事處;其設立競選辦事處二 所以上者,除主辦事處以候選人為負責人外,其餘各辦事處,應由候選人 指定專人負責,並應將辦事處地址、負責人姓名,向中央選舉委員會登記 。 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 (構) 、學校、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或經 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但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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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5282
(D)候選人競選辦事處得設於政黨之各級黨部辦公處
有限制的只有:
機關 (構)
學校
依法設立之人民團體
經常定為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
其他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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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310
應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2條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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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05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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