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立法委員待遇報酬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立法委員支領待遇屬於法律保留之範圍
(B)立法委員除歲費及公費外不得支領其他報酬
(C)立法委員除年度通案調整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D)報酬及必要費用必須在合理限度內核定,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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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875), C(597), D(374), E(0) #235644

詳解 (共 8 筆)

#511907
第 8 條         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 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解釋字號釋字第 421  
解釋公布日期民國 86年2月21日
解釋爭點國大正副議長得支給並兼任公職或業務?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三年八月一日公布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第八項規定,國民大會自第三屆國民大會起設議長、副議長,由國民大會代表互選之。國民大會議長對外代表國民大會,對內綜理會務,並於開會時主持會議,屬經常性之職位,與一般國民大會代表有異,自得由國庫支給固定報酬。至報酬之項目及額度,在合理限度內係屬立法機關之權限。是立法院通過八十六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中,關於議長、副議長之歲費、公費及特別費部分,與憲法尚無牴觸
        國民大會議長、副議長,既為憲法上之國家機關,對外代表國民大會,且屬經常性之職位,復受有國庫依其身分、職務定期支給相當之報酬,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自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執行業務,併此敘明。
 
釋字第二九九號解釋,已明示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無論名稱為何,均涉及人民之納稅負擔,且為國家之重要事項,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先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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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2184

 (A)  立法委員除歲費及公費外不得支領其他報酬

                           ↓

憲增第8立法委員之報酬或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

 

立法委員行為法(民國 91  01  25 修正)

 13 立法委員待遇之支給,比照中央部會首長之標準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歲費公費支給暫行條例(民國 38 01 17 修正)

表單的頂端

第 1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歲費,定為九千六百元,按月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

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2  

立法委員監察委員之公費,定為每月八百元,按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

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3  

立法院院長,監察院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二千元,按現行

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立法院副院長、監察院副院長,除照支委員歲費外,月支公費一千元,按

現行公務人員薪俸折支標準,折合金圓支給。

第 4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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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8070
B.很明顯是錯的,例如立委身邊的助理都是拿政府補助的助理費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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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997

解釋文

        中央民意代表之待遇或報酬,應視其職務之性質,分別以法律規定適當之項目與標準,始得據以編列預算支付之,以建立民意代表依法支領待遇之制度,本院釋字第二八二號解釋已明示其旨。該解釋所稱國民大會代表為無給職,係指國民大會代表非應由國庫經常固定支給歲費、公費或相當於歲費、公費之給與而言,並非在任何情形下,均毫無報酬之意。其所稱國民大會代表在特定情形下得受領報酬,主要係指集會行使職權時得受領各項合理之報酬,故舉以為例。至其他何種特定情形得受領報酬,係屬立法裁量問題,應由立法機關本此意旨,於制定有關國民大會代表報酬之法律時,連同與其行使職權有直接關係而非屬於個人報酬性質之必要費用,如何於合理限度內核實開支,妥為訂定適當項目及標準,以為支給之依據。於修訂其他民意代表待遇之法律時,亦同。本院上開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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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8750
B沒有提到"特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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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8645
(B) 立法委員除了公費及歲費外,另編有...
(共 5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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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613
釋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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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614
B 和 D 在哪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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