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不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
(A)甲乙為同居三年,但未結婚之男女情侶。甲男嚴重毆打乙女
(B)甲乙曾為夫妻,但三個月前已經離婚。甲男仍至乙女住所毆打乙女
(C)甲乙為通信多年之筆友,約會見面後,甲男即多次威脅乙女,造成乙女精神緊張與恐慌
(D)甲乙為同住一處之父子,甲經常以竹棍鐵棒毆打未成年之子乙
統計: A(90), B(203), C(14610), D(148), E(0) #235650
詳解 (共 10 筆)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本法所稱騷擾者,謂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事實上之夫妻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第三條第二項已經改囉,改為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3
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
一、配偶或前配偶。
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63-1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
、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本條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104/02/04家庭暴力防治法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
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
規定之犯罪。
三、目睹家庭暴力:指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
四、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
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五、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
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之行為。
六、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
、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補充:
104年新聞-遭變態男跟蹤5年 姊妹聲請保護令獲准
該變態男子,乃所謂曾經的「同居人」或「交往同居的男女朋友」,故符合家暴法「家庭成員」身分。
資料來源:
http://hinet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150611004478-260402
只要和配偶結婚,伴侶的血親即成為你的姻親,親等都比照一樣,只是血親改成姻親。如:妳的配偶的父母(公婆/岳父母)是妳配偶的一等直系血親,對你來說,就是一等直系姻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