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之職權?
(A)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
(B)公務人員之懲戒
(C)憲法之解釋
(D)法官之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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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86), C(37), D(2176), E(0) #351110

詳解 (共 4 筆)

#508635
憲法
 
第 77 條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 之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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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00859
(D)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依憲法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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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4796

糾舉權,是監察院監察委員對認為有違法或失職行為之公務人員,得予以書面停止該員職權行使或其他急速處份之裁決權。本質為公務人員在被交付懲戒或在刑事訴訟程序進行中所採行的一種先行處置,避免該員利用本身職權妨礙懲戒或刑事訴訟調查與進行。糾舉並非懲戒處份,較類似法律保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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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500
Sure, I'd be happy to help you analyze the text in a tree structure as you've requested:

```
- 大標題或者重點段落的時候要有粗體字

(D)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審計權依審計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室)行使之。
```

重點概念:
- 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轉由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明文規定彈劾及糾舉權,審計權由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行使。

主題: 法官的糾舉權和監察院的職權

選項分析:
- 彈劾: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明文規定。
- 糾舉: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第97條明文規定。
- 審計: 有憲法規定和審計法第3條、第4條規定。

逐一分析選項:
- 彈劾: O
- 糾舉: O
- 審計: O

希望這樣的樹狀分析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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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82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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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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