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司法院之職權?
(A)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理
(B)公務人員之懲戒
(C)憲法之解釋
(D)法官之糾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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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2), B(186), C(37), D(2176), E(0) #351110
統計: A(122), B(186), C(37), D(2176), E(0) #351110
詳解 (共 4 筆)
#40847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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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2500
Sure, I'd be happy to help you analyze the text in a tree structure as you've requested:
```
- 大標題或者重點段落的時候要有粗體字
(D)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審計權依審計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室)行使之。
```
重點概念:
- 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轉由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明文規定彈劾及糾舉權,審計權由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行使。
主題: 法官的糾舉權和監察院的職權
選項分析:
- 彈劾: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明文規定。
- 糾舉: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第97條明文規定。
- 審計: 有憲法規定和審計法第3條、第4條規定。
逐一分析選項:
- 彈劾: O
- 糾舉: O
- 審計: O
希望這樣的樹狀分析對你有所幫助。如果還有其他需要,歡迎提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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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標題或者重點段落的時候要有粗體字
(D)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本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另憲法第97條第2項規定: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亦分別對彃劾及糾舉權之行使定有明文;審計權依審計法第3條、第4條之規定,分別由本院審計部及其所屬各地審計處(室)行使之。
```
重點概念:
- 法官的糾舉是監察院的職權。
- 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規定監察院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
- 憲法第97條規定監察院對公務人員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轉由法院辦理。
- 監察法第6條、第19條明文規定彈劾及糾舉權,審計權由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行使。
主題: 法官的糾舉權和監察院的職權
選項分析:
- 彈劾: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明文規定。
- 糾舉: 有憲法規定和監察法第6條、第97條明文規定。
- 審計: 有憲法規定和審計法第3條、第4條規定。
逐一分析選項:
- 彈劾: O
- 糾舉: O
- 審計: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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