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之行使? (A)起訴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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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INY 大二下 (2018/08/01)
所謂民事程序選擇權,是指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 (A)起訴--很明顯可以選擇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 (B)支票裁定 (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D)撤回起訴--依據第262條第2項規定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逾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可選擇書狀或言詞 |
10F CheesePlanet 大四下 (2020/12/06)
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本票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若發票人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也可以當作貨幣再做消費。 但是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