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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民事訴訟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屬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之行使?
(A)起訴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
(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D)撤回起訴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Yu Kuan 高一下 (2013/06/28)
支票裁定強制執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8F
小P 研一上 (2017/01/21)
第四篇 賴不掉的本票

午餐的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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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F
TINY 大二下 (2018/08/01)

所謂民事程序選擇權,是指導當事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選擇糾紛解決方式,在訴訟過程中選擇有關程序及與程序有關事項的權利。

(A)起訴--很明顯可以選擇通常訴訟程序,簡易訴訟程序,小額訴訟程序來解決糾紛.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根據民訴第508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代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C)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 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

(D)撤回起訴--依據第262條第2項規定 訴之撤回應以書狀為之.但逾期日得以言詞向法院或受命法官為之. 可選擇書狀或言詞


10F
CheesePlanet 大四下 (2020/12/06)

本票與支票的差別,在於付款方式。支票是由發票銀行為付款人,本票是由發票本人直接給付,若發票人願意且有能力兌現的情況下,支票較方便使用,可直接存入銀行,也可以當作貨幣再做消費。


但是如果發票人無法兌現,在追討程序上,本票會比支票簡便而有效。債權人直接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進而強制執行,不必經由訴訟程序,可立即聲請查封發票人財產。支票則不能直接聲請強制執行,要曠日費時打官司,還不一定能保障權利。

下列何者非屬於當事人之程序選擇權之行使? (A)起訴 (B)支票裁定強制執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