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第三人程序保障之制度? (A)訴訟參加(B)附帶上訴(C)第三人撤..-阿摩線上測驗
5F Yi Hua Lin 高二上 (2013/07/28)
(A)訴訟參加 §58就兩造之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輔助一造起見,於該訴訟繫屬中,得為參加。 參加,得與上訴、抗告或其他訴訟行為,合併為之。 就兩造之確定判決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於前訴訟程序中已為參加者,亦得輔助一造提起再審之訴。 (C)第三人撤銷訴訟 §507-1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非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以兩造為共同被告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提起撤銷之訴,請求撤銷對其不利部分之判決。但應循其他法定程序請求救濟者,不在此限。 §65當事人得於訴訟繫屬中,將訴訟告知於因自己敗訴而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受訴訟之告知者,得遞行告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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