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監理站委託民間汽車修護場代辦汽車定期檢驗
(B)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民間業者為有機食品之認證
(C)公立大學委託民間業者經營校內師生福利餐廳之契約
(D)公辦民營學校契約
統計: A(288), B(276), C(4614), D(441), E(0) #330797
詳解 (共 10 筆)
(B)委託行使公權力 (代為食品認證並發出行政處分---公法)
興辨國民教育乃是國家在憲法上的義務,也是國家應對人民提供的教育上給付。因此,公立學校實施之國民教育屬於一種給付行政,而學校之人事、組織與管理亦為教育行政之一部分,為國家行政作用之範疇。通常私人參與國家行政事務之形式,在行政法學上可以大致分為:行政助理、課與義務之私人、技術上之履行助理、自動承擔公益事務之私人,以及行政委託等幾種類型。私人興辦國民教育可以視為「自動承擔公益事務之私人」:私人依契約提供各種輔助及支援學校運作之輔助性、支援性或核心性之服務時,該私人則是立於「技術上之履行助理」之地位:至於私人受委託經營管理公立學校時,由於其被授與管理學校教育事務之行政權力,則該私人之地位則應屬於「行政委託」之受託人。不過,行政委託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非但須有法律之授權,而且授權應符合授權明確性之要求。此外,行政委託依情形可以分為:直接依法律規定而成立之「行政委託」及根據法律授權之「行政委託」,而根據法律授權之「行政委託」又可以分成:以行政處分為委託及以行政契約為委託兩種委託方式。
(一)委託契約性質之區分
私人與政府或學校訂立契約,而居於「技術上之履行助理」之地位,為學校提供各種輔助及支援學校運作之輔助性、支援性或核心性之服務,由於並不涉及公權力或國家事務之賦予,政府或學校與該私人訂約時是立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從事私經濟行政,因此,其訂立之契約應屬私法上之委任契約或承攬契約。但是如果私人作為行政委託之受託人,與政府或學校訂立委託契約被授與經營、管理公立學校,決定人事聘任、學生事務等權力時,此一契約即屬公法上的行政契約。
D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之行為?
(A)國立大學與學生間所成立之公費醫學生服務義務協議
(B)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簽訂垃圾焚化爐使用契約
(C)公立大學教師之續聘
(D)國營事業出租辦公大樓
所以公辦民營的性質應該是依據契約內容而有不同的種類囉?
之前有看到書上說其性質有兩說
通說是行政契約~
想起問公辦民營到底是公法契約或私法契約??
我上林清的課老師說是私法契約耶???
[因公辦民營均屬私經濟措施,均屬私法上爭議,應向普通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之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