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使用借貸契約
(B)租賃契約
(C)寄託契約
(D)消費借貸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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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60), C(88), D(121), E(0) #170312

詳解 (共 3 筆)

#767032

不要物契約(諾成契約),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一致(其義務為 當二人談好:諾成),該契約即為成立,例如買賣、租賃、僱佣、贈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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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680
「要物契約」又稱為「踐成契約」,即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交付標的物於他方始能成立的契約。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即成立契約者為諾成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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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90303
下列何者非屬要物契約?
(A) 使用借貸契約✔️
(B) 租賃契約❌租賃契約之性質: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不要物、繼續性及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C) 寄託契約✔️
(D) 消費借貸契約✔️

民法第 421 條 (租賃之意義)         

I.租賃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以物租與他方使用收益,他方支付租金之契約

II.前項租金,得以金錢租賃物之孳息充之。

●租賃契約之性質:

諾成、雙務、有償、不要式、不要物、繼續性及財產權利用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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