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一年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B)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E)有效期間二年以下,可聲請延長,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02), B(21), C(10), D(4), E(178) #170313
統計: A(302), B(21), C(10), D(4), E(178) #170313
詳解 (共 4 筆)
#124919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5 條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7
0
#521551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 有效期間 1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1年以下
(B) 有效期間 6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1年以下
(C) 有效期間 6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6個月以下
(D) 有效期間 1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解析 :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5條 ( 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1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 1年以下,並以 1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