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一年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B)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E)有效期間二年以下,可聲請延長,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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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2), B(21), C(10), D(4), E(178) #170313

詳解 (共 4 筆)

#1249193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15 條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修正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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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400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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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9401
原本題目: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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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551


依據我國力防治第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 有效期間 1年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1年以下
(B) 有效期間 6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1年以下
(C) 有效期間 6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 1次,延長期間為 6個月以下
(D) 有效期間 1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解析 :

力防治第 15條 ( 通常保護令之效力 )
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 1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通常保護令
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之 。延長之期間為 1年以下,並以
1次為限。
通常保護令
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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