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二年以下、不限次數、延長二年
(B)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統計: A(5569), B(801), C(448), D(140), E(0) #138487
詳解 (共 5 筆)
1. 家庭暴力s15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沒有次數限制 被害人家庭不溫暖-.-)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民國 102 年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之次數限制。下列有關民事保護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加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B)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無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法院可不經由審理即核發
(D)被害人自己聲請緊急保護令,非上班時間亦可核發
公民- 103 年 - 103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其他類科)#14018答案:C
(A)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家暴法14條)
(B)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法院可不經由審理即核發 ---OK (家暴法12、16條)
(D)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提出---(家暴法12條)
1、通常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
2、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1)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1、通常保護令與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原則應在上班時間為之。
2、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得於上班時間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外,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