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二年以下、不限次數、延長二年 
(B)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一年以下
(C)有效期間六個月以下,可聲請延長一次,延長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D)有效期間一年以下,不可聲請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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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69), B(801), C(448), D(140), E(0) #138487

詳解 (共 5 筆)

#1605730

1.  家庭暴力s15

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   (沒有次數限制  被害人家庭不溫暖-.-)

通常保護令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之聲請【撤銷、變更、延長】。

延長保護令之聲請,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

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為前項延長保護令之聲請。

通常保護令所定之命令,於期間屆滿前經法院另為裁判確定者,該命令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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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609
   第 15 條通常保護令之有效期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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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0235

民國 102 年行政院會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延長民事通常保護令效期,並放寬延長聲請之次數限制。下列有關民事保護令之敘述,何者正確? 
(A)
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加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B)
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無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
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法院可不經由審理即核發 
(D)
被害人自己聲請緊急保護令,非上班時間亦可核發

公民103 年 - 103公務人員初等考試(其他類科)#14018答案:C

(A)民事保護令目的是禁止對『被』害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 ---(家暴法14)

(B)法官審理通常保護令案件時,『須』通知相對人到庭

(C)暫時保護令以書面聲請,法院可不經由審理即核發 ---OK (家暴法1216)

(D)緊急保護令的聲請僅由『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及縣()主管機關』提出---(家暴法12)

1、通常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
核發程序:需經審理程序。
(3)
效期:有效期限為2年,失效前得聲請法院撤銷、變更或延長(不限次數)之。 延長期間為2年。
2
、一般性暫時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以書面為之。
(2)
核發程序:得不經審理程序不必通知相對人到庭。
(3)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3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
(1)
申請人及程序: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縣()主管機關<不含被害人>以書面、言詞、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於日夜間或休息為之。
(2)
核發程序:依警察人員到庭或電話之陳述,認被害人有急迫危險者,4小時內以書面核發保護令。
(3)
效期:自核發時起生效,於法院審理終結核發通常保護令或駁回聲請時失其效力。
1
、通常保護令與一般性暫時保護令:原則應在上班時間為之。
2
、緊急性暫時保護令: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檢察官、警察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除得於上班時間聲請緊急性暫時保護令外,亦得於夜間或休息日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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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4544
a是舊法選項了,請改為,二年以下、不限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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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370
原本題目:45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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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4027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家庭暴力防治法 EN 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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