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若雇主對受僱人以契約約定「一旦受僱人懷孕即應留職停薪」,請問此約定之效力為:
(A)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約定無效
(B)須得到性別工作平等會之同意始為有效
(C)只要兩造均出於自由意志,約定有效
(D)對受僱人無效對雇主有效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776), B(265), C(364), D(23), E(0) #138488
統計: A(11776), B(265), C(364), D(23), E(0) #138488
詳解 (共 1 筆)
#530682
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11 條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
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
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
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7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