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最高限額抵押權之確定事由?
(A) 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B) 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C) 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D)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務,債權人請求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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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60), C(94), D(501), E(2) #170060

詳解 (共 4 筆)

#252177
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下列事由之一 而確定: 一、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者。 二、擔保債權之範圍變更或因其他事由,致原債權不繼續發生者。 三、擔保債權所由發生之法律關係經終止或因其他事由而消滅者。 四、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五、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或依第八百七十三條之一 之規定為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之請求時,或依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訂 立契約者。 六、抵押物因他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經法院查封,而為最高限額抵押權 人所知悉,或經執行法院通知最高限額抵押權人者。但抵押物之查 封經撤銷時,不在此限。 七、債務人或抵押人經裁定宣告破產者。但其裁定經廢棄確定時,不在 此限。 第八百八十一條之五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準用之。 第一項第六款但書及第七款但書之規定,於原債權確定後,已有第三人 受讓擔保債權,或以該債權為標的物設定權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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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7600

債權人拒絕繼續發生債權,債務人請求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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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418

判決要旨:「最高限額抵押權係對於債權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預定一最高限額債務人. 或第三人提供抵押物予以擔保之特殊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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