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刑法之從刑? (A)罰金 (B)沒收 (C)抵償 (D)追繳-阿摩線上測驗
10F
|
11F
|
12F SunnyLO 研一下 (2021/06/22)
第 33 條 主刑之種類如下: 一、死刑。 二、無期徒刑。 三、有期徒刑:二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但遇有加減時,得減至二月未滿, 或加至二十年。 四、拘役:一日以上,六十日未滿。但遇有加重時,得加至一百二十日。 五、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 第 36 條 從刑為褫奪公權。 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中華民國刑法 第 34 條 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參考資料:法務部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此次修正認沒收為本法所定刑罰及保安處分以外之法律效果,具有獨立性,爰新 增第五章之一「沒收」之章名,故現行條文第三十四條有關從刑之種類、第四十 條之一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宣告規定均應配合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