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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甄◆教育專業科目-幼教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權利?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享有待遇、退休、福利、撫恤、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C)嚴守本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D)除法令規定外,得拒絕參加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答案:C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Qian Wen Nian 高三上 (2012/06/14)
 第 17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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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楊雅自 高一下 (2012/06/25)


D是表示可以拒絕嗎 例如行政工作也可以拒絕嗎

4F
小雨天 高一下 (2014/06/10)
當然實務上是另一個故事了
國高中的教甄根本很多口試就問你以後願意接行政嗎

say no大概就掰掰了
5F
113就是要上榜 國三上 (2016/04/10)
名  稱教師法 english.gif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法規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目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 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 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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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非為教師權利? (A)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B)享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