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不屬於入出國及移民署得撤銷或廢止外國人居留許可之原因:
(A)回復我國國籍
(B)取得我國國籍
(C)受驅逐出國
(D)經法院判處罰金 1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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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 B(37), C(62), D(3237), E(0) #570491

詳解 (共 2 筆)

#2827016

題目是問"居留" 應適用第32條

入出國及移民法第32條

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回復我國國籍。(A)

五、取得我國國籍。(B)

六、兼具我國國籍,以國民身分入出國、居留或定居。

七、已取得外僑永久居留證。

八、受驅逐出國。(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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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6075
入出國及移民法105年11月16日修法第 33 條 移民署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永久居留證: 一、申請資料虛偽或不實。 二、持用不法取得、偽造或變造之證件。 三、經判處一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但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四、永久居留期間,每年居住未達一百八十三日。但因出國就學、就醫或其他特殊原因經入出國及移民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回復我國國籍。 六、取得我國國籍。 七、兼具我國國籍。 八、受驅逐出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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