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會議解釋彙編
(B)內政部編印出版之營建法令彙編
(C)財政部舉行學術研討會出版之研討會論文集
(D)立法院就法案審議過程出版之法律案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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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21), B(276), C(6666), D(267), E(0) #365039

詳解 (共 7 筆)

#463050


著作權法第九條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道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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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7481

論文集屬於著作權之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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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
(共 1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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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3793
(A)司法院委請學者譯成英文出版之大法官...
(共 6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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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04895


法規名稱: 著作權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5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智慧財產權目



第 9 條
1 下列各款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
一、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二、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三、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四、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五、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2 前項第一款所稱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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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96317
1.中央或地方機關
2.依法設立之教育機構
3.供公眾使用之圖書館

得重製下列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所附之摘要︰ 
一、依學位授予法撰寫之碩士、博士論文,著作人已取得學位者。
 二、刊載於期刊中之學術論文
 三、已公開發表之研討會論文集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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