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徵收,其開發範圍經核定後,得先實施,而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始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A)區段徵收
(B)附帶徵收
(C)一般徵收
(D)保留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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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4), B(7), C(14), D(60), E(0) #277406

詳解 (共 2 筆)

#1247265
區段徵收實施辦法 11條
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應
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主要計畫,並於主要計畫發布實施後六個月內發
布實施細部計畫。
前項迅行變更、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地區,屬鄉街計畫或特定區計畫者,
其主要計畫得與細部計畫合併辦理,並於一年六個月內發布實施。
先行區段徵收地區,應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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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4085

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各級政府徵收私有土地…不得妨礙當地都市計畫」,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五一三號也有進一步的詮釋。

但是,土地徵收條例第四條第二項卻例外規定,「…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這個例外,使得公共利益前提要件無所附麗(法律術語,「無法體現」、「無法實現」的意思),連帶也使得區段徵收制度的合憲性屢遭質疑。

為了解決這個嚴重問題,內政部在區段徵收實施辦法第八條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勘定後,應配合辦理新訂或擴大都市計畫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先行依規定層報核可後,再依都市計畫法程序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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