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權利人於徵收公告期間有異議者,應以書面向誰提出?
(A)總統府
(B)內政部
(C)行政院
(D)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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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2), C(9), D(468), E(0) #277404

詳解 (共 2 筆)

#1146682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 市) 為縣 (市) 政府。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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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69862

土徵22

權利關係人對於第十八條第一項之公告事項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內向
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提出。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
機關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
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屆滿之次日起三十
日內以書面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異議,該管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於接受異議後應即查明處理,並將查處情形以書面通知權
利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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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72913
未解鎖
土徵第18條第1項 直轄市或縣 (...
(共 1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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