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徵4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開發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者,得先行區段徵收,並於區段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發布實施都市計畫,不受都市計畫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下列何項徵收,其開發範圍經核定後,得先實施,而於徵收公告期滿後一年內始發布實施都..-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