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情形,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實施區段徵收?
(A)為舉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B)政府機關之公共建築者
(C)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D)為舉辦國營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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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6), C(329), D(15), E(0) #277427
統計: A(36), B(46), C(329), D(15), E(0) #277427
詳解 (共 4 筆)
#755474
土徵4 I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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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85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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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63
土徵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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