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情形,得依土地徵收條例實施區段徵收?
(A)為舉辦社會福利事業者
(B)政府機關之公共建築者
(C)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D)為舉辦國營事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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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 B(46), C(329), D(15), E(0) #277427

詳解 (共 4 筆)

#3048559
每次都被得徵收的情形搞得一頭霧水,下定決...
(共 4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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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5474
土徵4 I :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為區段徵收:
一、新設都市地區之全部或一部,實施開發建設者。
二、舊都市地區為公共安全、衛生、交通之需要或促進土地之合理使用實
    施更新者。
三、都市土地之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或工業區變更為住宅區、
    商業區者。
四、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五、農村社區為加強公共設施、改善公共衛生之需要或配合農業發展之規
    劃實施更新者。
六、其他依法得為區段徵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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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185
非都市土地實施開發建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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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5063
土徵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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