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資訊,行政機關原則上不須公開?
(A)法規命令
(B)預算書
(C)國防機密文件
(D)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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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34), C(4494), D(96), E(1) #148568
統計: A(4), B(34), C(4494), D(96), E(1) #148568
詳解 (共 2 筆)
#5908555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7 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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