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關於禁止公務員為程序外接觸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在行政程序中,公務員完全不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
(B)在行政程序中,必要時公務員得與當事人為程序外接觸
(C)公務員為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文書附卷
(D)公務員為程序外之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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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909), B(283), C(98), D(136), E(0) #148573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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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47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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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833

行政程序法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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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26
大衝突好呀!1/2的命中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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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58
A、B整個大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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