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處理下列何種事項時,必須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警察機關協助偵查犯罪
(B)各縣市主管機關發給建物使用執照
(C)外交行為
(D)外國人入境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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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2661), C(48), D(38), E(0) #148578

詳解 (共 1 筆)

#2402327


行政程序法第3條: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一、各級民意機關。二、司法機關。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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