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若未涉及國家機密,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何者應主動公開?
(A)人民之陳情書
(B)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C)某縣政府決定支付某貧戶社會補助金額之內部簽稿
(D)學者向行政機關提出之研究案申請計畫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19), B(3047), C(101), D(375), E(0) #148582
統計: A(219), B(3047), C(101), D(375), E(0) #148582
詳解 (共 6 筆)
#178331
行政機關持有或保管之下列資訊,應主動公開。但涉及國家機密者,不在此限︰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一、法規命令。
二、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三、許(認)可條件之有關規定。
四、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五、預算、決算書。
六、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對外關係文書。
七、接受及支付補助金。
八、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各款資訊之主動公開,應以刊載政府公報或其他適當之方式,適時公布。
第四十五條
42
9
#307424
行政程序法第45條已刪除,有關此部分被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六條、第七條取代。
12
0
#556963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六、預算及決算書。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5
0
#306759
行政程序法第45條
2
0
#222662
你也可以參考政府資訊公開法第7條。
2
0
#221943
請問什麼法第45條呢!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