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願法第 2 條
請願法第 3 條
人民請願事項,不得牴觸憲法或干預審判。
《請願法》第2條:「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參考資料:
1. 《請願法》,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30019)
下列各項何者不是請願行使的對象? (A)考試機關(B)行政機關(C)立法機關(..-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