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哪一個法令規定教育人員的通報責任?
(A)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B)教育基本法
(C)性別平等教育法
(D)兩性工作平等法
統計: A(4347), B(1316), C(967), D(19), E(0) #86381
詳解 (共 10 筆)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1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41條(執行人員知有犯罪嫌疑者應予通報)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臨床心理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家庭暴力防治人員,在執行職務時知有家庭暴力之犯罪嫌疑者,應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前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主管機關接獲通報後,必要時得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或防治家庭暴力有關機構、團體進行訪視、調查。 主管機關或受其委託之機關、機構或團體進行訪視、調查時,得請求警察、醫療、學校或其他相關機關或機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或機構應予配合。
第51條(罰鍰) 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之罰鍰。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第8條 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人員、勞政人員,於執行職務知有疑似性侵害犯罪情事者,應立即向當地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通報之方式及內容,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通報內容、通報人之姓名、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
【解】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醫師、藥師、護理人員、社會工作人員、臨床心理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村里幹事、警察、司法人員、觀光業從業人員、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電信系統業者及其他執行兒童福利或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未滿十八歲之人從事性交易或有從事之虞者,或知有本條例第四章之犯罪嫌疑者,應即向當地主管機關或第六條所定之單位報告。本條例報告人及告發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所謂 「依法通報」 依的是以下幾條法源: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 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而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及 "性別平等教育法" 雖有提到要通報,但依的是其他法源,
列舉如下: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
第11條 學校、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機關知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向所屬主管或上級機關通報。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時,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八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三十四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十四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四十一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九條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
☆性別平等教育法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5 月 26 日 第 21 條 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除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 通報外,並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