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類郵件遇有遺失、被竊情事,中華郵政公司不負補償責任
(A)掛號函件
(B)保價郵件
(C)報值郵件
(D)非掛號之新聞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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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8), B(160), C(51), D(5526), E(0) #338298
統計: A(298), B(160), C(51), D(5526), E(0) #338298
詳解 (共 4 筆)
#5996173
郵政法
第四章 郵件補償
第二十九條
1 郵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寄件人得
向中華郵政公司請求補償:
一、包裹郵件、快捷郵件、報值郵
件、保價郵件全部或一部遺失、被竊或毀
損。
二、前款以外之其他各類掛號郵件全
部遺失或被竊。
三、限時郵件、快捷郵件遞送延誤,
經查明為中華郵政公司之過失所致。
四、掛號郵件未依中華郵政公司公告
之處理規定遞送。
2 前項求償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得由收件人行使:
一、收件人提出證據,證明已由寄件
人授與求償權。
二、郵件一部毀損或被竊,收件人收
受其餘部分並聲明保留求償權。
3 寄件人或收件人除依前二項規定請
求補償外,不得依其他法律向中華郵政公
司請求賠償。
被引用條文
郵政法
第三十一條
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列郵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
得請求補償:
一、因郵件之性質或瑕疵致損失者。
二、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情事致損失者。但
保價郵件,以因戰事致有損失為限。
三、在外國境內損失,依該國之法規,不負補償責任
者。
四、郵件係禁寄物品或其他依法規不得遞送之物品
者。
五、因郵件未妥為封裝,經告知仍未改善致損失者。
六、收件人無異議接受郵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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