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分別共有何者敘述錯誤?
(A)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同意
(C)共有物由共有人各自管理
(D)分別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分別共有人另有特約,按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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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7), B(382), C(1109), D(57), E(0) #242468
統計: A(207), B(382), C(1109), D(57), E(0) #242468
詳解 (共 4 筆)
#838798
(A)
第八百十八條 (共有人之使用收益權 )
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於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
(B)
第八百十九條 (應有部分及共有物之處分 )
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共有物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應得共有人全體之同意。
(C)
第八百二十條 (共有物之管理 )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D)
第八百二十二條 (共有物費用之分擔 )
共有物之管理費及其他負擔,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各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分擔之。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共有人中之一人,就共有物之負擔為支付,而逾其所應分擔之部分者,對於其他共有人得按其各應分擔之部分,請求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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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153
(C)共有物由共有人各自管理(請問那裡不對誰可以告訴我)
Tha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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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2546
(C)民法第829條第1項:
共有物之管理,
除契約另有約定外,
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
其人數不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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