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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技◆民法概要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列對於合夥何者敘述最不正確?
(A)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之共同財產
(B)合夥具有團體性,其關係終了即為解散
(C)合夥人原則上全體共同執行合夥事業,並有檢查權及查閱權
(D)合夥人對外非為權利義務主體,且對外無須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非常簡單
最佳解!
Zone-Ru Jhuan 高三下 (2012/04/19)
第 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看完整詳解
3F
Jenny 高二上 (2017/11/01)

(A)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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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7)

(A)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民法第692條(合夥解散之原因)

合夥因【下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3.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C)

民法第671條(合夥事務之執行)

Ⅰ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Ⅱ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Ⅲ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第6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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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對於合夥何者敘述最不正確?(A)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之共同財產(B)合夥具..-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