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合夥何者敘述最不正確?(A)合夥人之出資,為合夥人之共同財產(B)合夥具..-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3F
|
4F Michelle.kuo1 幼兒園下 (2021/03/27)
(A)民法第668條(合夥財產之公同共有) 各合夥人之出資及其他合夥財產,為【合夥人全體之公同共有】。 (B)民法第692條(合夥解散之原因) 合夥因【下列事項之一而解散】: 1.合夥【存續期限屆滿者】。 2.合夥人【全體同意解散者】。 3.合夥之【目的事業已完成或不能完成者】。 (C) 民法第671條(合夥事務之執行) Ⅰ合夥之事務,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決議外,由合夥人【全體共同執行之】。 Ⅱ合夥之事務,如約定或決議由合夥人中數人執行者,由該數人共同執行之。 Ⅲ合夥之通常事務,得由【有執行權之各合夥人】【單獨執行之】。但其他有執行權之合夥人中任何一人,對於該合夥人之行為有異議時,【應停止該事務之執行】。 民法第675...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