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遷出登記的敘述,何者正確?
(A)因服兵役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者,即應辦理遷出登記
(B)全戶遷徙時,矯正機關收容人不必隨同遷徙
(C)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出境 3 年以上,即應辦理遷出登記
(D)因入矯正機關收容,而遷出原鄉(鎮、市、區)3 個月以上者,不必進行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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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3), B(100), C(113), D(1961), E(0) #570484
統計: A(53), B(100), C(113), D(1961), E(0) #570484
詳解 (共 5 筆)
#1187159
第十六條 遷出原鄉(鎮、市、區)三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法律另有規定、因服兵役、國內就學、入矯正機關收容、入住長期照顧機構或其他類似場所者,得不為遷出登記。
全戶遷徙時,經警察機關編列案號之失蹤人口、矯正機關收容人或出境未滿二年者,應隨同為遷徙登記。
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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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登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因公派駐境外之人員及其眷屬。
二、隨我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
我國國民出境後,未持我國護照或入國證明文件入境者,其入境之期間,
仍列入出境二年應為遷出登記期間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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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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