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採購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 商資格審查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B)機關辦理限制性招標,邀請4家廠商比價,有2家 廠商投標者,即得比價。
(C)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不得規定廠商應將規格與價格合併投標。
(D)機關 為特定個案辦理選擇性招標,應於辦理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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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1), C(122), D(5), E(0) #174121

詳解 (共 3 筆)

#3653837

第 18 條

本法所稱選擇性招標,指以公告方式預先依一定資格條件辦理廠商資格審 

後,再行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本法所稱限制性招標,指不經公告程序邀請二家以上廠商比價或僅邀請

一家廠商議價

第 21 條

機關為辦理選擇性招標,得預先辦理資格審查,建立合格廠商名單。但仍

應隨時接受廠商資格審查之請求,並定期檢討修正合格廠商名單。

未列入合格廠商名單之廠商請求參加特定招標時,機關於不妨礙招標作業

,並能適時完成其資格審查者,於審查合格後,邀其投標。

經常性採購,應建立六家以上之合格廠商名單。

機關辦理選擇性招標,應予經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平等受邀之機會。

第 42 條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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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招標之方式及定義)採購之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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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採購法 第42條(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 
  機關辦理分段開標,除第一階段應公告外,後續階段之邀標,得免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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