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函」的寫作敘述,何者錯誤?
(A)訂有辦理或復文期限者,應在「主旨」內敘明
(B)承轉公文,不必摘敘來文要點,宜在「稿」內書:「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
(C)概括的期望語,如「請 核示」等應列入「主旨」,不在「辦法」段內重複
(D)「說明」、「辦法」中,分項條列時,以「每項表達一意」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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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1), B(1580), C(178), D(150), E(0) #147888

詳解 (共 3 筆)

#126943

承轉公文,請摘敘來文要點,不宜在「稿」內書:
「照錄原文,敘至某處」字樣,來文過長仍請儘量
摘敘,無法摘敘時,可照規定列為附件
49
8
#394484

《文書處理手冊》的PDF檔,參考網址  http://ppt.cc/o5qg
2
0
#393416


請問有網站可連結公文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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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804104
未解鎖
【破解丸】 下列有關「函」的寫作敘述,...

(共 28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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