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行政處分之無效與撤銷」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處分不能由書面處分得知處分機關者,屬行政處分無效問題
(B)行政處分瑕疵明顯但並非重大,或重大而不明顯者,屬行政處分撤銷問題
(C)為維持公權力的運作,行政處分無效的情況不宜太多,行政處分撤銷係為維持依法行政的要求
(D)行政處分無效應提起撤銷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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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295), C(239), D(2127), E(0) #250826

詳解 (共 10 筆)

#226495
行政處分無效 是 至始無效........不用撤銷 本來就無效了 一開始就無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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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05

依行政訴訟法第六條第二項: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所以本題之無效行政處分應該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之後,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所以答案D應改為-->>行政處分無效應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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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651
(D) 行政處分無效 , 應先向原處分機關提起確認 , 並非無效喲。  應該是>>>>>> ”無效之行政處分 , 自始不生效力”。  所以   “無效之行政處分 , 自始不生效力” ……… ”行政處分無效 , 應向原處分機關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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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473
僅有重大明顯瑕疵才是111無效。雖明顯但無關緊要,或雖重大但卻不明顯,都只能靠撤銷。所以屬VA撤銷的問題並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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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65


d的答案是要要提確認之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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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8120

行政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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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7175
人民若覺得某VA應該是無效(而不只是違法得撤銷而已),就提確認VA無效之訴,判決確定無效的話,視為該VA自始就沒生效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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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87
有明顯的"瑕疵",是指處分實質上有重大問題,效果是111無效,自始沒發生過效力,而不是違法得撤銷。
有明顯的"錯誤",是一看就知道是書寫錯誤,可以依101直接更正,不需動用到撤銷程序。
兩者意義完全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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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285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
無效之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最後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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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0210
重大明顯之瑕疵屬於111條無效撤銷要件,
拆開來可以用102條知顯然錯誤與以更正。
在明顯與顯然之間考法條,一旦拆開就可以被解讀成兩種相同的含義,再來這兩個字在法條之間有定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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