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關於正當行政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和待決事件之間若有個人利害關係,或有預設立場,導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B)公務員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C)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可以視需要選擇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當事人
(D)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正當行政程序乃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一體遵守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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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7), B(196), C(2657), D(82), E(0) #250809

詳解 (共 10 筆)

#221204
第 55 條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 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 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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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3209
可是(A)的部分,公務員因具體事實而使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該是得由相對人申請迴避,而不是自行迴避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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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377


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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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9901
A沒有錯喔,公務人員有利益衝突應自行迴避...
(共 2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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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641
對阿
(A)是"得"才對吧
又是出的不好的一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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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66
行程法
第 33 條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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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712
還是覺得A怪怪的....不是"得"申請迴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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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4863

個人筆記

行政程序法第55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1.應以「書面」記載,通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之事項

人:當事人姓名、住所、選任代理人、當事人之權利§61—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可向其他人發問、聽證機關

事:事由、依據、程序

時:聽證期日、預備聽證之期日

地:場所、預備聽證之場所


2.必要時公告

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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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4428
A 法條未規定公務員於此種情形要自行迴避(硬要說的話大概是第二款的關係人!?),只規定當事人得申請其迴避,若兩方均不動作而機關知悉該原因,應職權命該公務員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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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9727
雖然行程法沒規定,可能要從公務員服務法17來切入.
因為實際上而言的確應該迴避,才能避免利益輸送或圖利嫌疑.若不迴避,哪天被發現的話難保不被閒言閒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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