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以下關於正當行政程序的敘述,何者錯誤?
(A)公務員和待決事件之間若有個人利害關係,或有預設立場,導致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應自行迴避
(B)公務員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C)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可以視需要選擇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當事人
(D)行政程序法所定之正當行政程序乃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行為時應一體遵守之程序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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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6), B(103), C(1663), D(37), E(0) #1202744

詳解 (共 4 筆)

#1292040

55條(聽證之通知及公告)

行政機關舉行聽證前,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並通知當事人及其他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一、聽證之事由與依據。

二、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三、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四、聽證之主要程序。

五、當事人得選任代理人。

六、當事人依第六十一條所得享有之權利。

七、擬進行預備程序者,預備聽證之期日及場所。

八、缺席聽證之處理。

九、聽證之機關。

依法規之規定,舉行聽證應預先公告者,行政機關應將前項所列各款事項,登載於政府公報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公告之。

聽證期日及場所之決定,應視事件之性質,預留相當期間,便利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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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3373

A明明就是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考委到底在幹嘛= =

要照法條出也出不好,不照法條的時候邏輯又很奇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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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20667

選項C是 應 與 得的考題

選項A對一半 後面的敘述,比較像是內心的道德感.屬於申請迴避的理由

若有高手能提供關於32條規範中含有內在道德的部分是最好的!

第32條(公務員應自行迴避的事由)----規定指的是對象,並沒有含內心的道德感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為事件之當事人時。 
  二、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就該事件與當事人有共同權利人或共同義務人之關係者。 
  三、現為或曾為該事件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四、於該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者。

第33條(當事人申請公務員迴避之理由及其相關)


  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當事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前項申請,應舉其原因及事實,向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之,並應為適當之釋明;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對於該申請得提出意見書。 
  不服行政機關之駁回決定者,得於五日內提請上級機關覆決,受理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被申請迴避之公務員在其所屬機關就該申請事件為准許或駁回之決定前,應停止行政程序。但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置。 
  公務員有前條所定情形不自行迴避,而未經當事人申請迴避者,應由該公務員所屬機關依職權命其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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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3250

贊同樓上,考委有時挺沒責任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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